章節
一、越南勞動法適用範圍與對象
有關勞動標準、勞工、雇主、企業內部勞工代表組織、雇主代表組織等在勞資關係及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之其他關係中應有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以及有關勞動之行政管理等規定。
- 勞工、學徒、工讀生以及無勞資關係之工作者。
- 雇主。
-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
- 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之其他機關、組織、自然人。
勞工最低就業年齡係滿15歲,雇主係指依協議雇用勞工的企業、機關、組織、合作社、家庭戶、自然人; 若雇主是自然人,則應該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勞工及雇主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越南勞動法,針對勞工及雇主也有規範出各自的權利義務。了解這份資訊有助於管理者了解自身(雇主)以及聘僱之(當地)勞工雙方之間應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利赴越之管理者參照。
1.勞工
根據越南之勞動法第5條規範之權利及義務有以下10點:
- 權利:
- 工作;自由選擇工作、工作機構、職業、參加職業訓練、提高職業水準;在工作場所不遭受歧視對待、強制勞動、性騷擾;
- 基於與雇主所達成之協議,享有符合本身職業技能水準之薪資;獲提供勞動保護設備,在確保職業安全衛生之條件下工作;得以依政策規定休息,帶薪休年假以及享有集體福利待遇;
- 依法律規定成立、加入、參與勞工代表組織、職業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之活動;要求並參加與雇主對談,執行民主規則,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並在工作場所得到諮詢,俾保護其合法與正當之權益;依雇主所訂之企業內部規定參加管理工作;
- 倘在工作過程中有明顯直接威脅自己生命、健康之危機,勞工得以拒絕工作;
- 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 罷工;
- 依法律規定之其他權利。
- 義務:
- 履行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以及其他合法協議;
- 遵守勞動紀律、企業內部勞動規定;遵照雇主之管理、調動、監督;
- 執行有關勞動、就業、職業教育、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
2.雇主
根據越南之勞動法第6條,雇主也擁有以下10點權利義務:
- 權利:
- 聘雇、安排、管理、調動、監督勞工;獎勵並進行勞動紀律違反行為處分;
- 依法成立、加入、參與雇主代表組織、職業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之活動;
- 要求勞工代表組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參與處理勞資爭議、罷工;與勞工代表組織就勞資關係、改善勞工精神及物質生活等進行對談、協商;
- 暫時關閉工作場所;
- 依法律規定之其他權利。
- 義務:
- 履行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以及其他合法協議;尊重勞工之人格、名譽;
- 建立並與勞工、勞工代表組織落實對談機制;在工作場所執行基層民主規則;
- 培訓、重新培訓、培育提高職業技能水準,俾協助勞工維持,轉換職業、工作;
- 執行有關勞動、就業、職業教育、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制定並採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 參加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發,評估、承認勞工職業技能水準。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1.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105條,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且一周工時不得超過48個小時。且雇主有權訂定按日或按週工作時間之規定,惟應通知勞工;若訂定按週工作時間者,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 10 個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8 個小時。政府鼓勵雇主採取按週工作時數為40 個小時之作業制度。
雇主有責任依國家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保證限制與具有危險性、有害性質等要素接觸之工作時數。勞動法106條認定大夜工作時間為22 時至隔日早晨 6 時。107條之加班時間係指法律規定、團體協約或企業內部勞動規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段。
雇主完全符合下列要求時,可安排勞工加班:
- 須獲得勞工同意;
- 保證勞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一天正常工作時數之50%;倘採取按週之正常工作時數制度者,正常工作與加班之總時數一天不得超過 12 個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0 個小時;
- 保證勞工一年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00 個小時,本條第 3 項規定者則除外。
但在若干特定産業項目或下列情況下,雇主可要求勞工加班,但一年不得超過 300 個小時:
- 從事紡織成衣、皮革、鞋業、電機、電子產品加工外銷、農林、鹽 業、水產加工等生產活動;
- 電力發電與供應、電信、煉油、供水、排水等產業;
- 需要具備高水準之技術專業人員處理工作而勞務市場無法及時充足供應之情況;
- 因產品、原料之季節性與時間性而無法延後之緊急工作處理,或因意外客觀因素、天災、火災、天氣負面影響、戰爭、缺電、缺乏生產原料、生產線事故等所衍生之工作處理;
- 由政府規定之其他情況。
倘若依據本條第 3 項規定加班者,雇主應書面通知省級人委會係屬勞動專責機關。政府訂定本條規定之相關施行細則。
2.休息時間
根據越南勞動法109條,若勞工依本法105條規定之工作時間進行工作者,一天 6 個小時以上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 30 分鐘,倘夜班工作者,可中間休息至少連續 45 分鐘。倘勞工採班制工作連續 6 個小時以上,中間休息時間可計算入工作時間。
此外,根據第110條對於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的規範,工作若採輪班制的勞工於換到下個班次前至少應有 12 個小時之休息時間。在111條也規範了周休時間,勞工每週得以至少連續休息 24 小時。勞工若因作業週期性而無法週休之特殊情況下,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每月至少平均可休息 4 天。
- 國定假日與節慶假日
在越南勞動法112條也規範了國定假日與節慶假日的範圍,勞工得以於下列國定假日與節慶假日帶薪休假,共11天:- 元旦:1 天(國曆1月1日)
- 農曆春節:5天
- 解放日:1 天(國曆4月30日)
- 國際勞動節:1 天(國曆5月1日)
- 國慶節:2 天(國曆9月2日與前一天或後一天)
- 雄王國祖忌日:1 天(農曆3月初10)
除本條上述所規定之例假日外,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可於渠等之本國國慶日以及民族傳統新年節各放 1 天假。政府總理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訂定農曆春節與國際節所規定之假日。
- 年假
- 勞工為一個雇主工作滿 12 個月,則可依勞動契約規定帶薪休年假,具體如次:
- 一般條件下工作者:12 天;
- 未成年勞工、身心障礙勞工、從事具有繁重、毒害及危險性質之工作、職業項目者: 14 天;
- 從事具有特別繁重、毒害及危險性質之工作、職業項目者:16 天。
- 勞工為一個雇主工作未滿 12 個月,其年假天數則依工作月數之相當比例計算。
- 倘勞工離職、被解僱而未休年假或是未休完年假,雇主應給付未休假天數之薪資。
- 雇主有責任於徵詢勞工之意見後訂定勞工年假時間表並應事先通知勞工。勞工可與雇主針對每年年假分成多次休假或是最多 3 年合併休假一次等內容進行協商。
- 倘每年年假休假的時候尚未到薪資給付期,勞工得以依本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領取薪資須付款。
- 當勞工休年假時,倘搭乘陸路、鐵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往返路程之天數為 2 天以上者,則可自第 3 天起多休年假天數以外之路程假,惟每年度僅適用於 1 次休假。
- 政府訂定本條規定之相關施行細則。
- 從事具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休息時間
根據本法116條,訂定了從事具有特殊性質工作的勞工作息時間,對於從事陸運、鐵路、水運、空運等具有特殊性質工作、海底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海上工作、藝術工作、輻射與核能技術使用、高頻電波技術應用、資訊學、資訊技術、高新科技研究應用、工業設計、潛水工作、礦爐坑內工作、從事季節性及按訂單加工生產、須 24小時連續執勤的作業、由政府規定之其他具有特殊性質之工作項目,主管部會、產業部門與勞動、社會暨榮軍部達成共識後訂定勞工之作息時間詳細規定,並應遵守本法第 109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