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常見問答】員工特休假到底要給幾天?
文/ 104資訊科技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企業人資夥伴是否正處於內外夾攻的壓力鍋?對內,要向用人主管及員工說明新制的調整因應措施;對外,每天都有一大堆想問的問題希望勞動部「踹共」,趕快講清楚說明白。104先為所有人資夥伴整理常見問答懶人包,歡迎多多分享運用。以下是【特休假篇】:

Q:特休未休完,公司折現時要發給幾倍的工資?
 A: 1.由於企業支付月薪制勞工都是給付30天的工資,因此勞基法的加倍發給都是加給一倍計算的,也就是雇主已發一日工資狀況下,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二日工資。 2.勞動部相關解釋令請參照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與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256453 號函

Q:我2017/2/1就滿6個月了,會有3天特休,但2017/8/1滿一年時,我的特休天假公司會再給我4天還是7天呢?
A:2017/1/1當天員工任職已經滿6個月的話,就要先給3天特休假,接下來任職滿一年後,滿半年給的3天特休假若未休完,公司要折現給員工,並另再給7天特休假。

Q:以前特休假員工若是自己因素沒有休完,公司可以不發給工資,現在是否還可以不發嗎?
A: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本次修訂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不管是勞方或是資方原因導致未休完,雇主都要發給工資。如果不發給工資,是要雇主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是員工自己不排休。

Q:新的特休規定2017/1/1才生效,所以是不是2017/1/1到職的員工才適用?
A:勞基法的年資認定均以到職日為準,2017年1月1日前到職滿半年者就適用。亦即2016年7/1以前到職的員工,明年1月1日起即有3天特休假。對於到職未滿5年的員工,其特休假都會比之前多3天以上。

Q:年度終結要補發未休工資,所謂的年度終結是以甚麼年度為計算基準?
A:勞工特別休假年度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

Q:到底用曆年制還是用到職日來計算特休天數比較好?
A:大部分公司在計算特休時,大多數是用曆年制計算,勞資雙方常因到職畸零月數而有不同觀點,建議可改用個人到職的週年制度,雖然每個月都有員工年資滿年,對照新制度來看,比較不會有爭議。

Q:特休到期後一定要折現嗎?員工若想要累計假期的話,可以選擇延後補休嗎?
A:本次修訂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不管是勞方或是資方原因導致未休完,雇主都要發給工資。因此不宜延遲或遞延下年度補休,建議未休完特休的折算工資,可併入當月薪資發放。另外提醒未休特休代金依法是免稅科目,員工享有稅賦優惠的。

Q:我2014/4/1到職,2016/4/1滿2年時公司已經給我7天特休,那2017/1/1起適用新法後,我就會多3天特休了嗎?
A:自2017/1/1起您的年資滿2年即可享享有新法規範的10天特別休假,公司則要再補給3天特休假給您,等2017/4/1起年資滿3年後,您又可以拿到14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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